集装箱司机撞死人车主
王某驾驶着集装箱车在工地里倒车,将同在工地干活的孙某撞死。王某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并和集装箱车车主陈某一起支付了11万元赔偿款。事后,陈某感觉“冤枉”,将建设单位和项目开发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向对方追偿赔偿款。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案件审理一波三折,一审时陈某获得法院支持,可市中院审理后撤销了原判决。
工地内倒车撞死“醉汉”
王某是一名集装箱车司机,2008年1月下旬一天下午,王某被指派到一处工地拉运工程装置。就在王某倒车时,在工地干活的孙某刚好从集装箱车后经过,王某丝毫没有注意到孙某,直到将孙某撞倒。孙某随后被送到医院救治,但因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王某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由王某和车主陈某共同支付死者家人11万元赔偿款,其中车主陈某支付了9万元。
车主告倒死者“雇主”
公安部门的刑事科学鉴定书认定,死者孙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30mg/100ml,属严重醉酒状态。陈某认为,开发公司和建设单位作为孙某的雇主和管理方,在职工上班期间的出入口及工地事发地点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导致处于严重醉酒状态的孙某在没有经任何劝阻,也没有任何人陪护的情况下进入工地,是导致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开发公司和建设单位才应负事故主要赔偿责任,并希望法院判令两方被告支付9万元赔偿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方被告作为建设和分包方,对涉案工地有安全管理义务,孙某在醉酒状态下在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两被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义务,判决连带支付受害人赔偿款总额的30%。
车主无权要求追偿
对一审法院的审理结果,开发公司和建设单位同时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开发公司表示,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认定肇事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受害人孙某的死亡是王某过失加害行为所致,与受害人是否醉酒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而且陈某也没有追偿赔款的权利。
陈某到底是否有权追偿成为了这起案件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陈某支付给死者亲属的赔偿金是基于肇事司机的侵权行为而承担的雇主责任,虽然孙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但法院并没有认定孙某自身存在任何过错,也就无法认定开发、建设单位对孙某出现在事故现场存在管理上的过失。
“即使退一步讲,如果受害人孙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过失的赔偿原则,孙某的过错程度仅影响到陈某赔偿责任的承担,不能成为陈某追偿赔偿款的理由。”市中院最终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
工地内倒车撞死“醉汉”
王某是一名集装箱车司机,2008年1月下旬一天下午,王某被指派到一处工地拉运工程装置。就在王某倒车时,在工地干活的孙某刚好从集装箱车后经过,王某丝毫没有注意到孙某,直到将孙某撞倒。孙某随后被送到医院救治,但因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王某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由王某和车主陈某共同支付死者家人11万元赔偿款,其中车主陈某支付了9万元。
车主告倒死者“雇主”
公安部门的刑事科学鉴定书认定,死者孙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30mg/100ml,属严重醉酒状态。陈某认为,开发公司和建设单位作为孙某的雇主和管理方,在职工上班期间的出入口及工地事发地点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导致处于严重醉酒状态的孙某在没有经任何劝阻,也没有任何人陪护的情况下进入工地,是导致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开发公司和建设单位才应负事故主要赔偿责任,并希望法院判令两方被告支付9万元赔偿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方被告作为建设和分包方,对涉案工地有安全管理义务,孙某在醉酒状态下在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两被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义务,判决连带支付受害人赔偿款总额的30%。
车主无权要求追偿
对一审法院的审理结果,开发公司和建设单位同时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开发公司表示,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认定肇事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受害人孙某的死亡是王某过失加害行为所致,与受害人是否醉酒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而且陈某也没有追偿赔款的权利。
陈某到底是否有权追偿成为了这起案件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陈某支付给死者亲属的赔偿金是基于肇事司机的侵权行为而承担的雇主责任,虽然孙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但法院并没有认定孙某自身存在任何过错,也就无法认定开发、建设单位对孙某出现在事故现场存在管理上的过失。
“即使退一步讲,如果受害人孙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过失的赔偿原则,孙某的过错程度仅影响到陈某赔偿责任的承担,不能成为陈某追偿赔偿款的理由。”市中院最终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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